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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主要是模仿自制的,具体的传播方式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可以确定的是,战车并非中国本土的发明,这一点在几十年前或许还不为人知,但如今已经成为学术共识。类似的,马匹最早也不是在中国驯化的,而是从外部传入的。如果你查看商代甲骨文,会发现商人长期与羌作战。羌人大致属于北方的游牧民族,而这些北方民族又与西伯利亚文化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很可能成为桥梁,使得西伯利亚的兵器先传入北方草原,再逐渐渗透到中原地区。这些兵器和装备大约在公元前1500年左右已经在中国广泛出现。当然,并非青铜时代的所有技术都是外来的,中国的青铜礼器就是中国完全自主发明的,中国独特的青铜礼器文化是西方所不具备的。然而,金属冶炼这一工艺并非起源于中国,而是随着游牧文明的扩展传入中国。你们采用陶范浇铸的方法制造青铜器,这表明中国独立发展出了高度复杂的陶范铸造技术。而在西方,我们最早使用的是锤击工艺,这种方法能够更有效地节省金属。此外,西方还发展出了失蜡法——先用蜡塑造器物形状,外部裹上泥,随后加热使蜡熔化流失,再将熔融金属倒入空腔成型。这两种技术在理念上完全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直到佛教传入后,才在佛教造像中使用失蜡法。即便在古埃及,青铜器的制作依然以锤击工艺为主。
美国相关产业也在关税“大棒”下遭殃。短期看,美国中小企业难以应对供应链和成本端的快速变化,一旦出现无法转嫁的成本压力,很可能成为本轮关税冲击下最先倒下的一批“多米诺骨牌”。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情报的数据显示,今年前2个月,美国企业破产总数已达129家,是自201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中华文明的广阔气象,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华文化自古以来开放的姿态、包容的胸怀。中华文明几千年发展中积淀了对各种不同文化吸收和融合的智慧。无论是古代丝绸之路贸易往来带来的外来文化影响,还是近代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华文明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吸纳了这些外来文化,并将其融入本土文化中。这种包容性使得中华文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世界上最为悠久的文明之一。各个少数民族和宗教都在中华文明的包容下找到了自己的发展空间,不同思想流派可以并存,不同价值观念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创造了多姿多彩的文化景观。
靳伟指出,北京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措施,推出数据出境绿色通道、建设创新药械出海平台,吸引一批外资企业加大在京布局。去年,辉瑞、默沙东、礼来等8家知名药企在京新设创新主体。北京正在成为吸引全球医药创新资源的“强磁场”。
2024年第四季度,加拿大的非永久居民数量减少了28341人,这是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非永久居民数量首度出现季度下降,也是自2020年第三季度以来的最大降幅。截至今年1月1日,加拿大非永久居民约为302.09万人,占总人口的7.3%,占比也较一个季度前下降0.1个百分点。
罗森:因为我年纪大了(笑)。还有一个原因是,到我退休时,我已经去过中国大部分的重要遗址,见过大量的文物,几乎读遍了所有的中国考古遗址报告。在某种程度上,《古代中国的今生与来世》既来源于我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建立在我多年的阅读积累之上。我最初想写一本关于中国与草原关系的书,探讨丝绸之路形成之前的早期文明,以及这种关系如何塑造了中国,但出版社认为这个话题太冷门,希望我写一本和器物相关的书,于是我就选择了墓葬中的器物作为主题。我仍然希望未来能写一本书,探讨中国如何通过丝绸之路、草原、百姓、三星堆以及和海洋的联系等,塑造发展自身。
安徽某高科公司为“荃9311A”“YR0822”“荃优822”植物新品种权人。其中,“荃优822”稻种由该公司科研团队研发,其母本“荃9311A”的培育技术和遗传信息为该公司核心秘密,未对外公开,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高科公司在“荃优822”试种达到量产效果后,将相关技术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某种业公司,由后者获得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且转让合同对涉及该种子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均约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2019年和2020年,安徽某种业公司与某种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进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委托该合作社生产“荃优822”水稻种子,明确约定承揽人应保证亲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保证承揽生产的种子不流失,亲本流失或私自繁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每年会根据农户种植亩数核发稻种母本数量,并派驻技术员在种植基地长期指导种植、监督生产和防止稻种流失等。自2019年起,邓某进与某信种业公司的王某勇、黄某勇三人共谋,安排其合作社员工黄某自安徽某种业公司处通过每亩多申报的方式多申领亲本“荃9311A”,在安徽某种业公司监管之外私自繁育“荃优822”稻种,并交由某信种业公司套牌对外销售113840斤,给安徽某高科公司造成损失1090360元。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邓某进、王某勇、黄某勇及黄某四人通过虚报骗领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